氣候變遷為農民帶來的損失,誰該負責?
氣候不穩造成的農業災難,遍佈全球,亦不僅於少數作物。2024年,韓國政府發布的年度氣候報告,詳細說明了該年的極端氣候如何引發一系列的農業災害:夏季的暴雨摧毀了數千畝的農田,連續數周的高溫又摧毀了水稻等農作物。
極端氣候下,農民必須投入更多成本與勞動力,才能獲得相同甚至更低的產量。以蘋果農為例,為避免持續高溫與潮濕帶來的病蟲害、真菌感染與曬傷,他們不得不使用更多殺蟲劑與混合物來保護蘋果,然而品質卻不及涼爽氣候下生長的果實。
農夫們認為,電力公司應對氣候不穩造成的農損負起部分責任。能源公司的碳排量過高,影響氣候穩定,並且阻礙再生能源轉型。再者,能源使用具有鄰里效應與全球性,不僅影響本地氣候,亦會造成全球性的氣候災害。
蘋果無法轉紅,農民:電力公社應改變能源政策
南韓蘋果以國內自用為主,多數生長在東南邊溫暖的慶尚道,為南韓6大水果之首,佔南韓總水果產量約24%。自2000年至2021年,蘋果產值從2977億韓元成長至8200億韓元,栽種面積從2.9萬公頃成長至3.4萬公頃(2022年)。
近10年來,全球氣溫平均上升1.1度,南韓則高於平均上升了2度,大幅影響蘋果品質,農民必須將種植地點北移至稍冷的區域,或是種植更為耐熱的品種。30年來,江原道的蘋果種植面積成長了2倍;然而,慶尚北道的面積減少44%、大邱則縮水了約81%。
除了氣溫升高,極端氣候帶來的水災也讓蘋果無法順利行光合作用。韓國慶尚南道的蘋果農馬龍雲說道:「陰天與下雨,讓蘋果無法轉紅。」他與另5位農民認為:韓國溫室氣體排放30%來自生產電力,而韓國電力公社96%供電使用化石燃料,因此向他們提出氣候訴訟,希望該公司的能源政策能朝環境永續的方向改進。
不只韓國,全球各地皆可見農夫向能源公司提起跨國氣候訴訟。
秘魯農夫運用「睦鄰原則(註)」,要求德國電力公司協助建造排水系統
秘魯農夫兼導遊利烏亞(Saul Luciano Lliuya),對德國電力公司「萊茵能源」(RWE)發起跨國氣候訴訟。他認為,萊茵能源作為主要碳排污染業者,應該承擔責任並賠償他家園因氣候變遷造成的損失。利烏亞的家園,因氣溫升高與永凍土融化,湖水位在20年間上升了34倍,若引發洪水可能會影響當地5萬居民的生活。
根據綠色和平組織與環境法律非營利組織氣候正義計劃的研究,萊茵能源自1965年工業化以來,已製造了0.47%的碳排量。利烏亞的律師表示,該氣候訴訟屬於「污染者付費」,他本人並不想拿到賠償,而是希望萊茵能源承擔建造排水系統、擴大水壩等保護措施的費用,亦即透過訴訟融資。
此訴訟運用了「睦鄰原則(neighborhood principle)」,德國法院在聽證會上裁定,氣候變遷的跨界影響是一種鄰里關係,讓遠在數千公里外的地方也會因對方排放的污染而受影響。
極端氣候毀作物,比利時農民阻化石燃料投資計劃
在比利時,農夫暨農業工會發言人法利斯(Hugues Faly)表示,四次的極端天氣影響了他的生意。暴風雨摧毀了他的草莓和馬鈴薯,3次的乾旱又影響飼料生產,進而波及牛群,不得已只好減少牲畜,而這影響了收入多寡。法利斯從事永續農業和飼料自主,亦即自己生產飼料,而非向外購買。
他們向法國公司達道爾能源(TotalEnergies)發起跨國氣候訴訟,要求該公司停止投資新的化石燃料計劃。達道爾能源是比利時煉油與分銷巨頭,比利時人權聯盟(Ligue des Droits Humains,LDH)表示,該公司對全球暖化排放負有重大且不可否認的責任,而比利時8成農民都面臨氣候變遷的挑戰。
訴訟加速能源規範成形,農民權益盼獲重視
今日,氣候訴訟已發展為推動氣候行動與問責制度的有力工具,「獨立的司法系統有助於能源、交通、居住於糧食系統的轉型」,聯合國環境署總監安德森(Inger Andersen)說道。2025年氣候訴訟報告書指出,法院裁決有助於定義全球規範,諮詢意見亦能釐清國家義務。
英國杜倫大學(Durham University)國際法教授明內羅普(Petra Minnerop)認為,在國家層級協商氣候風險的責任歸屬並不足夠,「氣候正義只有在國際法架構和以科學證據為優先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
氣候訴訟雖不會阻止氣候變遷,然而,能源產製造成的高碳排是既定事實,高碳排影響全球氣候也是科學共識。隨著國際法修訂、政府要求企業承擔的責任加重、民眾環保意識提升,以及跨國訴訟判例的增加,能源公司不論在硬性條款或社會壓力,都將面臨更嚴峻的審視與規範。因此,縱使多數氣候訴訟難以勝訴,但終將促使能源業者調整政策、承擔氣候責任,進而降低總碳排,間接減緩氣候變遷,減緩氣候變遷對農業生產的衝擊。
備註:
睦鄰原則(neighborhood principle):《聯合國憲章》序言提到,各國人民應秉持寬容精神,彼此和平共處,如同良好的鄰居。所謂「睦鄰原則」並不僅限於地理上相鄰的國家,也不限於鄰國之間的合作,而是涵蓋所有具有共同價值與利益的國家關係。因此,睦鄰原則已不再只與地理接近有關,即使相隔遙遠的國家,也應遵守此原則。在歐盟法律體系中,睦鄰原則被視為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並成為歐盟初級法的一部分,對歐盟機構與會員國在適用與執行歐盟法時具有法律拘束力。
參考資料
- UNEP,Over 3,000 climate litigation cases are reshaping global climate policy today
- 公視新聞網,氣候變遷致農作損失 南韓農民對電力公社提氣候訴訟
- 德國之聲,Why is farmer in Peru suing an energy company in Germany?
- France 24,Belgian climate case pits farmer against TotalEnergies
※本文轉載自《低碳生活部落格》,內容由台達電子文教基金會及環境資訊中心共同企劃。原文標題:〈氣候變遷為農民帶來的損失,誰該負責?〉,文:楊軒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