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魚塭種光電?環境部:未來達一定規模須環評
光電遍地開花,目前僅重要濕地的光電場才須環評,影響農漁地甚大,環評委員4度提出「光電進環評」,但環境部修法動作慢半拍惹議。環境部長薛富盛3月21日表示,未來設置規模達一定面積或設置容量,以及所涉環境敏感區位等都要實施環評。
薛富盛3月21日赴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針對「太陽光電環評認定標準修正方向」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薛富盛表示,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環評法自1994年12月30日公布實行,並陸續訂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相關子法。
根據資料指出,統計自2016至2024年2月止,已完成審查的再生能源開發共47件次,包含離岸風電40件、陸域發電6件、地熱1件,過程中已將中華白海豚等海域生態過境候鳥或珍稀動植物如石虎等陸域生態、地質安全、敏感受體噪音振動等環境議題納入考量。
薛富盛說,現行認定標準再生能源開發相關規定,包含水力發電、離岸風力發電、陸域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發電、潮汐發電、地熱發電。其中,太陽光電發電僅規定設置在重要濕地才須環評。
薛富盛表示,太陽光電環評已實施一段時間,期間接獲各界反映後,針對太陽光電應實施環評規定進行檢討,並規畫朝2方向進行修正。第一,納入光電業者設置規模達「一定面積或設置容量以上」應實施;加嚴管制太陽光電設置「所涉環境敏感區位」,並納入山坡地、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的自然保護區等區位。
薛富盛表示,目前環境部已積極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係目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搜集各界意見,目前規畫今年7月底辦理草案預告,待預告滿60天,依法召開研商會,邀集機關、團體、民眾及關係人等交換意見,若溝通順利且獲得共識,希望在今年12月底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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