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投稿】永續金融新革命!重新定義「盡職治理」 影響力投資不能只看財報
當前永續金融與影響力投資已從邊緣倡議進入主流資本市場。然而,核心問題也隨之改變:重點不再只是投資人是否納入ESG、是否揭露永續資訊,或是否投資於具有社會與環境價值的標的;更關鍵的是,機構投資人能否透過資本配置、議合、投票、外部經理人監督與政策倡議,實際促成企業、產業與市場的結構性改變。
英國《UK Stewardship Code 2026》、PRI《Active Ownership 2.0》與 Freshfields 的《A Legal Framework for Impact》3篇文獻,正好構成理解此一轉型的3個層次:英國守則提供盡職治理的制度框架;PRI提出積極所有權的成果導向方法論;Freshfields報告則補上影響力投資與受託責任之間的法律正當性。
三者共同指出,影響力投資的下一階段,不能只是「選擇好的投資標的」,而是必須進一步追問:投資人如何負責任地運用資本權力,促成可評估的永續成果。
一、為什麼盡職治理現在格外重要?
過去ESG投資多半集中於風險管理與資訊揭露。投資人透過ESG評級、排除清單、永續基金標籤或企業揭露資料,判斷哪些公司較符合永續標準。然而,這種做法容易產生一個限制:投資人只是「挑選」看起來較好的公司,卻未必真正改變企業行為或市場結構。
英國《UK Stewardship Code 2026》對此提出新的制度定位。該守則將stewardship定義為「負責任地配置、管理與監督資本,以為客戶與受益人創造長期永續價值」。
這一定義的重要性,在於它將投資人從被動資金提供者,提升為具有治理責任的資本管理者。投資人不只是看財務報表與ESG資料,更要說明其如何透過投資決策、議合、投票、外部經理人監督與服務提供者問責,創造長期價值。
盡職治理之所以重要,也因為當代投資風險愈來愈具有系統性。氣候變遷、能源轉型、生物多樣性流失、社會不平等、供應鏈人權與治理失靈,已不是單一公司可以自行解決的風險。這些問題會影響整體市場、產業結構與受益人的長期利益。因此,投資人若只關注短期財務報酬或個別公司相對績效,反而可能忽略長期投資組合真正面臨的風險。
二、盡職治理的制度框架:英國Stewardship Code 2026
英國《UK Stewardship Code 2026》的核心貢獻,在於將盡職治理制度化、成果化與問責化。守則不要求所有機構採取同一套ESG策略,而是採取apply and explain的精神,要求機構依其規模、資產類別、投資策略與在投資鏈中的角色,說明如何落實 stewardship。
2026版守則將報告分為兩部分:一是Policy and Context Disclosure,說明組織背景、投資信念、治理架構、政策、利益衝突管理,以及與客戶或受益人的對話;二是Activities and Outcomes Report,每年說明實際stewardship活動及其成果。這個設計的重點,是避免盡職治理淪為形式化揭露。投資人不能只說自己有政策、有團隊、有投票紀錄,而要說明這些政策如何被執行、活動是否產生成果、遇到哪些限制,以及下一步如何改進。
對資產所有人與資產管理人而言,守則提出6項原則:整合stewardship與投資、促進市場良好運作、進行議合、行使權利與責任、監督外部經理人,以及監督服務提供者。這顯示盡職治理已不再只是上市股票投票問題,而是涵蓋固定收益、私募股權、房地產、基礎建設、被動投資與委外管理的整體資本治理框架。
三、從活動到成果:Active Ownership 2.0的升級
如果說英國守則回答的是「制度上如何治理與揭露」,PRI《Active Ownership 2.0》則進一步回答:「這些治理行動應該追求什麼?」
PRI指出,過去active ownership容易過度關注流程與活動,例如議合次數、投票比例、政策文件或團隊規模。但這些都只是投入或過程,不必然代表真實世界產生改變。因此,Active Ownership 2.0主張stewardship必須升級為成果導向的投資人行動框架。
其三大核心是:第一,outcomes, not inputs or processes,重視真實世界成果,而不是投入與流程;第二,common goals,聚焦氣候穩定、永續發展與金融系統支持實體經濟等共同目標;第三,collaborative action,透過投資人協作處理系統性問題。
這對影響力投資具有關鍵意義。影響力投資不能只說「我持有一家永續企業」或「我投資ESG表現較佳的標的」,而必須進一步說明:投資人是否透過議合、投票、集體行動、政策倡議或資本條件設計,促成企業行為、產業標準或市場規則的改變。換言之,影響力不是「持有」,而是「改變」。投資人真正需要證明的,是自己的行動如何產生investor contribution,也就是投資人本身對永續成果的貢獻。
四、法律正當性:A Legal Framework for Impact
影響力投資與盡職治理最常面對的疑問是:機構投資人管理的是受益人的資產,若其主動追求社會或環境成果,是否會違反受託責任?
《A Legal Framework for Impact》正是處理這個問題的關鍵文獻。報告提出Investing for Sustainability Impact, IFSI的概念,指投資人有意識地透過資本、投資權力或其他影響力,促使被投資企業、政策制定者或第三方採取可評估的行為改變,以回應永續挑戰。
報告最重要的區分,是將IFSI分成兩類:一是Instrumental IFSI,即追求永續影響是為了實現財務目標,例如降低氣候風險或系統性風險;二是Ultimate ends IFSI,即永續影響本身也是投資目的之一,並非完全為了財務報酬。前者較容易與受託責任相容;後者則通常需要受益人偏好、產品設計或法規授權支持。
這個分析使影響力投資不再只是道德選擇,而是可以被納入受託責任與風險管理框架中理解。當氣候變遷、社會不平等或治理失靈會影響長期財務目標時,投資人不僅可以考慮採取IFSI行動,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有義務考慮這些行動。
五、從ESG投資到影響力治理
3篇文獻可整合為一條清楚的制度發展路徑:英國守則建立盡職治理的揭露、治理與問責架構;PRI要求stewardship從流程走向真實世界成果;Freshfields報告則說明追求永續影響與受託責任之間的相容性。
從這個角度來看,影響力投資的核心問題已不只是「資金投向哪裡」,而是「投資人如何運用資本權力」。這包括是否將 stewardship 納入投資決策,是否辨識並回應系統性風險,是否透過議合與投票促成企業改變,是否監督外部經理人與服務提供者,以及是否能衡量並揭露實際成果。
因此,影響力投資的下一階段,將從「永續標的選擇」走向「影響力治理」。當ESG已成為市場語言,真正區分高品質投資人的,不再是是否使用ESG,而是能否透過資本行動創造可驗證的長期社會與環境價值。
六、政策建議與制度建構方向
第一,建立成果導向的盡職治理揭露制度,要求投資人說明議合目標、升級機制、具體成果與未來策略,而非只揭露投票比例或會議次數。
第二,強化系統性風險治理,將氣候變遷、能源轉型、人權、生物多樣性與社會不平等等議題,納入公共基金、退休基金與保險資金的長期治理框架。
第三,建立外部經理人與服務提供者問責機制,要求其說明stewardship政策、投票紀錄、議合成果與系統性風險管理方式。
第四,鼓勵投資人協同行動,釐清競爭法、共同行動與重大資訊處理界線,使投資人能在合法透明基礎上,就氣候轉型、人權、反貪腐與企業治理議題進行共同議合。
第五,發展影響力衡量與防漂綠標準,特別是使用sustainable、responsible、impact等名稱的產品,應說明影響力意圖、投資人貢獻、衡量方法與成果證據。
結語
盡職治理不應被理解為ESG時代的合規負擔,而應被視為機構投資人管理長期風險、創造永續價值與參與市場轉型的核心能力。英國《UK Stewardship Code 2026》提供制度框架,PRI《Active Ownership 2.0》提出成果導向方法,《A Legal Framework for Impact》則說明影響力投資與受託責任之間的法律連結。
三者合併來看,正揭示一個新的投資治理邏輯:資本不再只是尋找報酬的工具,而是能夠透過制度化行動,推動企業、產業與社會朝向長期永續價值轉型的力量。
參考文獻
- 《英國盡職治理守則 2026》
- 《積極所有權 2.0:盡職治理亟需的演進》
- 《影響力的法律框架:投資人決策中的永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