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光電亂...石虎草鴞棲地可變光電場?農業生態指引無強制力遭批評
農業部1月預告農地變更光電設施審查指引草案,內容提及光電場即使有石虎、草鴞等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出沒,申請人若評估仍有開發必要,仍可縮小範圍或變更工法施作,因此挨批農地光電遍地開花。專家表示,指引不像法規有強制力,政府機關難以要求業者必須遵守,建議採取「暫時轉用」的模式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取代農地變更模式,以保留未來回復農地利用的彈性與避免流失。
目前地面型光電案場施作方式容易影響農地土壤長期地力、植被及微氣候,進而造成地區性生態失衡。農業部為此預告「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涉及生態檢視指引」草案,供設置光電場的預定場址參考,以迴避生態環境敏感區,降低生態環境衝擊。
但根據草案,農地變更為光電案場,若涉及保育類、經指認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等棲息地,須依據列表實施生態保育措施,並進行生態監測,包括縮減開發量體、縮小光電板、降低光電板覆蓋率等。
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翁國精表示,動植物生態的變化季節性通常很明顯,若施工前僅監測兩季,並無法掌握長期趨勢與基準值,建議施工前應該長期監測至少1年以上,施工後至少監測3至5年,才能反映長期生態的影響。
翁國精表示,此外,也應嘗試建立生態影響評估的標準,例如動物相對豐度指標增加或減少多少百分比、案場周邊溫度濕度變化多少、土壤有機質改變多少,否則生態監測只會淪為資料累積的工作。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鄭安廷說,光電開發應先考慮使用野保法現在有的機制來規範,或像德國在能源法律中明確規定環境保護的要求,現行農地變更的法源在農業發展條例,裡面的考量主要是維護農業生產環境,所以農地變更的審查應該以農業發展為重點,這樣不僅符合法律原則,還能讓生態保育要求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光電開發場地。
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副教授許育誠說,草案中沒有界定農地的範圍,目前的牧場、造林地也屬於農地,尤其是造林地,平地森林是目前花蓮光電場開發的主要標的,它的野生動物相當豐富,政府部門應考慮平地森林與作物生產土地的差異,制定針對不同環境的指引。
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暨生態與永續科學跨領域研究中心教授戴興盛說,農業部應該先從促進農村與農業永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制定什麼樣的農地可設置太陽能光電之具體準則以及管理規範,也建議採取「暫時轉用」的模式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取代農地變更模式,此舉不僅能讓因社會經濟因素暫時未能有效利用之農地,可以支持再生能源發展與減緩氣候危機,同時能保留未來回復農地利用的彈性與避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