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海洋意識!「海洋產發條例」初審通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條文授權海委會可多面向針對海洋事業適當輔導、獎勵或補助。
針對條例有關海洋產業的定義及範疇等,以及海委會可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畫設海洋產業專區相關條文,全案僅第4條、8條、15條條文保留,朝野未能達成共識,未來院會二讀前,交由朝野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海洋產業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海委會可會商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產業發展投資的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
初審條文明訂,海洋事業投資在產品與服務的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可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的機器、設備,經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 實施期間自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三年。
海委會可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項目,包括創新海洋產業,異業互助合作,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促進投資招商,培植專業人才,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促進漁業永續經營,海洋產業群聚,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初審通過海委會等相關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海洋友善,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的輔導管理機制。可編列預算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培育海洋產業人才,提升海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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