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乳新制7月1日上路:無鮮乳標章不可標示「鮮乳」 最高可罰400萬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 林琮恩
農業部核發鮮乳標章,才能標示為「鮮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因應去年初紐西蘭牛乳零關稅叩關,衛福部食藥署去年6月公告鮮乳標示新制,今天7月1日上路。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指出,依新制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產品才可標示為「鮮乳」,其餘品項僅標示為牛乳、羊乳、某某動物乳等,若違規標示為鮮乳,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罰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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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紐西蘭簽訂貿易協定,自2025年起紐國牛乳可「零關稅」輸入,引發國內酪農業者不滿,擔心價格競爭影響市場,且原先規畫紐國牛乳製品可標示「長效鮮乳」有誤導之虞,行政院經多次跨部會討論,決議要求取得農業部鮮乳標章的國產牛乳,才可標示為「鮮乳」。

依最新「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原稱「鮮乳」用詞調整為「食用動物乳」,品名可標示為「牛乳」、「羊乳」或「其他動物乳」或相關同義詞;取得農業部核發「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驗證標章」的乳品,才能標示為「鮮乳」,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以生產日期為認定標準。

許朝凱指出,新制上路後,市售乳品如有不符鮮乳條件,卻於外包裝標示為鮮乳違規標示情況,可依「食安法」重罰4萬至400萬元;若標示不完整,也可依法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目前國內牛乳業者多數已完成認證,7月1日前已在市面販售的產品,可繼續販賣至有效日期為止,盼藉此降低業者於新制實施後,包裝標示修正或包材更換所衍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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