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通過立院初審 擅闖核心區最高罰50萬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月6日初審通過「海洋保育法」,明定海委會應設審議會畫設海洋庇護區,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層次管理,未來行為人、海陸域交通工具駕駛人或船長進入核心區,最重可罰五十萬元罰鍰。環保團體推動多年的法案距離實現只差最後一哩路。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6月8日為國家海洋日,條文毫無保留送出委員會,就是送給台灣海洋最好的禮物。由於漁民跟原住民的衝擊最直接,畫定海洋庇護區的過程,給予其三分之一審議委員比例,審議會也採三分之二多數決,讓漁民、原住民有否決權。
條文明定,海委會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未經其他主管機關畫設為海洋保護區者,畫定為海洋庇護區,海委會應設立審議會審議,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不具官方身分的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一半,原住民及漁民團體的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初審條文明定,除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海難救助、科學研究等活動外,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違者處行為人、運具駕駛人或船長,誤入經勸離者不罰,但兩年內經勸導又再犯者,將可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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