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三讀通過-擅闖海洋庇護區 最重罰50萬元
為落實海洋保育,立法院會7月12日三讀通過「海洋保育法」,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最重可處新台幣50萬以下罰鍰,惟此法上路後,恐對漁民造成衝擊。
根據三讀通過的法案內容,未來海洋委員會訂定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時,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以保障漁民權益。劃定海洋庇護區時,應傾聽漁民意見,設相關審議會,邀集專家學者、漁民團體、原住民、保育團體等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不具官方身分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2分之1,漁民及原住民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3分之1。審議會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超過3分之2同意始得執行。而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劃定時,致該區既有使用人遭損失應予補償。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但基於國家安全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漁業巡護、汙染防治、海難救助、航路標識設置管理、海洋保育、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管理等公務目的、船舶不停流而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外活動,或者是經主管機關同意的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等活動不在此限。
此外,在海洋庇護區的緩衝區內,非經許可,不得從事養殖、捕撈、「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探礦或採礦。在海洋庇護區的永續利用區內,非經許可,不得從事開挖、濬深航道或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管道、設施或結構、探礦或採礦。
罰則部份,三讀條文明定,違規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誤入者經勸導駛離者,不罰。但最近2年內經勸導又再違反者,不在此限。於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未經許可從事禁止行為,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所需之利用的行為,不在此限。違反海洋庇護區的永續利用區,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的禁止行為,或違反第14條公告限制、禁止或應遵行事項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庇護區保育計畫實施,或是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海洋保育觀察員執行觀察、監測或蒐集資料,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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