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釋疑:臉書宣告放棄治療有法律效力嗎?
台灣近年屢見名人在自己的社群平台上公開表達臨終心願與身後安排,例如前立委沈富雄便在其臉書留下「八項遺言」,包含不插管、不氣切、不電擊、不可成為植物人以及後事交代等,還有人提到什麼管都不要插,包含尿管在內。
這些名人的留言也在醫療專業群組引起討論。
在臉書或其他地方公開表達拒絕醫療的意願,就算是預立醫療、可以保障自己的善終權嗎?目前,要行使醫療特殊拒絕權仍需透過AD(預立醫療決定)一定的格式與內容,以及法定程序,若沒有過這些程序,任何公開表達的預立醫療決定都是無效的。
臉書公開清晰陳述 算不算預立醫療決定?
甲:「哇,臉書如此公開清晰陳述,這算不算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還需要走病主法的所有流程、要件,才算符合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法令嗎?我認為可以不用了。」
乙:「不放心就請他趕快簽一簽,或者,也許應發展臉書AD(預立醫療決定),這樣的話,對於想清楚的人來說,也就不一定要再浪費資源去滿足諸多程序了。」
丙:「尿管,也能拒絕嗎?解不出尿時,插尿管又不會延長生命。這就是未經『諮商』所做出來『過於浪漫』的決定。」
甲:「可以臉書留言提醒他『不導尿會很難過,最好不要如此浪漫⋯⋯』,然後放AD的連結給他簽署,這樣是不是也可以算有效?」
丙:「膀胱漲,也是一種凌遲啊!」
這些對話反映出一個重要問題:醫療專業群組的討論者並不一定充分了解特殊拒絕權行使的法定要件。而如果醫療專業工作者尚且如此,整體社會就更可能處在一知半解的狀況了。
藏在細節裡的誤解
很多人可能以為,在臉書或其他地方公開表達拒絕醫療的意願,就可以保障自己的善終權,實則,特殊拒絕權的行使意願要透過AD來表達,而AD有一定的法定格式與內容,並不是自己在臉書或其他地方公開表達就算數。
有人認為應該發展臉書AD,這個想法在理論上也許並非完全不可行,不過,既然病主法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去訂定AD的範圍、內容與格式,中央主管機關如果沒有接受臉書AD,那麼,臉書AD就只是一種理論上的可能,而不是我國法體制內有效的AD方式。
其次,AD不只是有法定格式與內容,還有法定程序。依病主法規定,簽署AD前要先經過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然後要見證或公證,最後還要註記在健保卡。沒有經過這些程序,AD是無效的。
舉例來說,一個人當然可以從網路上下載法定的AD格式,然後勾選或填好自己的意願,然而,當事人如果沒有去做ACP,那麼,他所填寫的AD上面就不會有ACP醫療機構的核章;沒有這個核章,他所簽署的AD 就不是有效的AD。
值得一提的是,沈富雄先生在臉書公開表示「不可成為植物人」,然而,他的這個想法恐怕很難如願以償,這是因為成為植物人並不是病主法所允許的行使特殊拒絕權的臨床條件,「永久植物人狀態」才是。
換言之,病人恐怕得先成為植物人,而且還要成為永久植物人之後,才能拔管而不再做植物人。
這當然有一點荒謬,筆者在相關會議曾向衛福部醫事司力陳,應仿「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的判定程序,除了透過觀察期來決定當事人是否為不可逆轉的昏迷,也應在有充分醫學證據的前提下不經觀察期而可以判定之,若然,才有可能在急救現場直接選擇放手。
病人行使特殊拒絕權之程序
病主法賦予病人特殊拒絕權。行使特殊拒絕權有兩大階段,其一是讓AD生效的階段,其次是執行AD的階段。以下分別從這兩個階段來說明具體之程序:
▎AD生效流程
AD生效的流程包含了ACP、AD 簽署與見證以及AD註記。由於ACP的參與需要某些事前的準備,可以稱之為Pre-ACP。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準備階段(Pre-ACP)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階段(ACP)
• AD簽署及註記階段
▎AD 執行流程
AD執行流程主要是指醫療照護選項的執行程序。由於醫療照護選項有不希望接受LST(維持生命治療)或ANH(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限時嘗試、空白授權HCA(醫療委任代理人)決定以及接受LST或ANH四種可能性,以下便按照這四種可能性說明相關流程。
• 意願人不希望接受LST或ANH
• 意願人希望接受限時嘗試
• 意願人空白授權HCA決定
• 意願人希望接受LST或ANH
• 本文摘自:《最美的姿態說再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內涵與實踐》
• 出版社:天下雜誌
• 出版日期:201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