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淪「淨零政績背書委員會」環團籲加強氣候法施行細則
氣候法於今年2月15日公布,環境部10月27日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今天舉辦氣候法施行細則草案研商會,環團認為應加強2040、2050年碳排放的總量管制、成果報告應與預算編列期程配合,以及將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轉型為審議單位;環境部表示,已訂有5年一期階段管制目標,是否再設一個總量目標還需思考。
環境部提出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共24條,其中包括明定各綱領、計畫與方案架構內容及期程,踐行公民參與;闡明氣候變遷調適目的及原則,結合國家與地方調適行動;確立氣候治理成果定期提報及檢核機制,落實資訊公開等3大項。
其中強化氣候治理是修法重點之一,草案內容在溫室氣體減量上,強化5年一期國家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相關方案執行及管考;在氣候變遷調適上,增列調適專章,納入國家調適行動計畫、方案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實踐中央地方協力原則;另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環境部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指出,國發會淨零路徑與12項關鍵戰略,以2005年為基準年,訂定目標2030年減量23至25%,認為這樣的減量目標過度消極,應加強訂定2040年、2050年的容許排放的總量管制。
台灣氣候行動網路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指出,草案訂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將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但各部會的預算編列期程6月底就提報」,若成果報告能與預算期程配合,屆時就能依照實施成果來增減預算,建議提早至6月底。
地球公民基金會表示,過去地方政府多將永續發展委員會(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前身)作為「諮詢」單位,並無審議功能,缺乏把關、評議、駁回等權力,淪為地方政府永續政策的背書團體,氣候法修法後,雖明定縣市政府需將減量執行方案、減量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等,送進推動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但實際上,除規範會議內容及必要會議資料外,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與過去永續會功能幾乎一樣,未來恐淪為「淨零政績背書委員會」,建議草案應明定推動會「決議全責」,將其轉型為審議單位。
環境部氣候署副署長黃偉鳴表示,依照氣候法規定,已訂定5年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其中也包含2040年、2050年的目標,是否需要除階段管制外,再增訂一個總量目標需要再思考,且要也避免有踰越母法的疑慮。
提早公開成果報告期程部分,黃偉鳴說,由於台灣主要的溫室氣體來源仍是能源部門,而能源統計報告都在8月才完成,若與能源統計脫鉤,恐難看出各部門減量成果,這部分後續會再與部會研商,確定其可行性;至於推動會部分,黃偉鳴表示都有輔導地方政府。
黃偉鳴強調,氣候法施行細則以可以執行、不踰越母法為原則,公聽研商會的意見均再與各部會討論,預計年底前完成、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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