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法上路!環保署提出2措施把關「漂綠」疑慮
歐盟2026年碳進口稅上路,我國碳定價、碳交易等議題也受到各界關注,其中包含推動碳交易恐有漂綠的疑慮,對此,環保署提出「防漂綠」,對於碳權的審額需符合「3+5原則」,呼籲事業應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分,碳權抵減為最後手段且需慎選採用。
氣候變遷因應法2月15日上路,並推動實施碳費,透過經濟誘因促使納管示意加速減碳,同時鼓勵事業或各級政府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取得後可移轉、交易或拍賣給有需求者,以提高減量成本有效性。
「世界經濟論壇」(WEF)將企業常見的漂綠樣態分為2大類,第一為「選擇性的資訊揭露」,只揭露其生產活動對環境有正面影響的訊息,刻意忽視或忽略對環境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訊息;第二為「象徵性的興動」,僅做表面上有正面助益的象徵性作為,卻忽略解決實質問題,如宣示碳中和卻忽略應有的減排行動。
環保署表示,企業「漂綠」會誤導大眾並延遲淨零轉型相關工作的推動,參照WEF提醒,納入相關工作推動及子法訂定考量,包含已公告納管應盤查登陸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排放源,並揭露其生產活動可能產生的各種溫室氣體排放量,且盤查報告書在經第三方查驗機構查證後,公開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根據氣候法第25條及第36條分別訂定子法,規範國內額度審核及交易等應遵行事項,並委託金管會或其指定機構辦理額度交易事宜;減量額度審核後,取得額度的事業可將其移轉或交易給有需求者,作為其抵減碳費或新設變更排放源增量抵換之用,或作為其自主對外宣告抵某些生產活動之用,也就是俗稱的碳中和。
為了「防漂綠」,環保署採2大措施,第一,對於「碳權」的審核需符合可量測、可驗證、可報告(MRV)的原則,確保實質減量,同時需符合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產生危害及重複計算等5大原則,避免減量額度被拿來抵減時,減損到原來相關管制規定預定達成的減量成效。
第二,針對額度交易,環保署已委託金管會,金管會則已指定由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的台灣碳權交易所辦理,環保署將訂定子法明確規範交易程序、對象及相關限制,同時對於未來可交易的減量額度,也會依照上述原則審慎評估選擇後,納入規範及推動。
環保署呼籲,事業應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重點排放源等,並據以規畫採行減量措施,盡可能降低生產活動的排放量才是具體減量行動,利用減量額度來抵減則為最後手段,且需慎選採用減量額度,以免淪為「象徵性行動」而有漂綠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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