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正式上路 全台77醫院可預立醫療諮商
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昨(6)正式上路,全台已有77家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年滿20歲或未成年但已婚者可簽預立醫療決定,規劃人生最後一哩路。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民國104年12月完成三讀立法程序,法案的核心重點是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事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AD),在面對生命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政府公告的嚴重疾病下,可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治療及營養。經過3年準備,今天正式上路。
此法的核心精神除保障病人的善終權利,也尊重病人的醫療自主,希望促進醫病關係和諧。過去,醫師告知病情依法可僅告知病人家屬,但病主法明訂,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成效的風險預後,有知情、選擇、決定的權利。
過去病人配偶、家屬意見可能凌駕於病人之上;病主法也規定,病人的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選項決定的作為。
只要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合法結婚者,即可預立醫療決定(AD),選擇在5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接受」或「拒絕」或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或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要簽署AD,必須先經醫療照護諮商。衛生福利部已經公告,全台目前有77間醫院提供ACP服務。根據試辦經驗,平均每人ACP要耗時60至90分鐘,一般民眾需自費,價格以60分鐘新台幣3500元為上限。
進行ACP時,除意願人,需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其中包含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臨床醫療決定的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如果意願人臨床突然改變醫療決定,應以臨床決定為優先;但若事前同意接受維生治療,但在臨床上突然決定拒絕,因攸關生命,會要求患者先變更預立醫療決定,醫師再執行。
法條也明訂,如果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權利。
全台22縣市都有病主法示範醫院,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中低收、低收入戶者若到示範醫院進行ACP,將可免費;衛福部在今年6月前也會推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計畫,對於無法或不便出門的失能個案,可透過家庭醫師到宅協助進行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