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2025減碳9%、差1%達目標...學者:僅收小額碳費 成高排碳企業保護傘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 葉冠妤
碳費申報繳費首年,環境部3日公布首年申報結果。 圖/杜建重攝影

環境部長彭啓明3日預告,初估2025年僅較基準年減碳約9%,未達原本設定的10%目標。綠色和平批評,政府對半導體用電大戶碳排放沒有嚴格規範,且僅收不痛不癢的小額碳費,呼籲應於「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明確規範限制企業使用化石燃料;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則強調碳費調升至關重要,年底前應公告下一期的碳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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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林煉凱表示,政府對企業用電需求予取予求,碳費政策也有多種優惠措施,以台積電為例,僅繳交營收不到0.1%的小額碳費,只需要付錢了事。

林煉凱說,行政院5月通過的「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要求「用電大戶」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自用發電與儲能設備,欲以此法推動用電大戶改善碳排及加速達成再生能源轉型目標。他呼籲應於草案中明確規範,限制企業使用化石燃料,經濟部也應提配套,讓用電大戶優先投資自發自用再生能源與儲能設施。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說,根據碳費費率審議會決議,碳費費率應每2年檢討並調升一次,同時建議在2030年達1,200至1,800元,也就是說,今年底前應公告下一期碳費費率。

台大環工所兼任助理教授劉銘龍也說,碳費制度7折8扣,許多高排碳企業實際繳交費率低於1美元,無法與全球平均碳價近21美元相比,長期碳費若偏低,反而成為部分高排碳企業的保護傘,不利國家減碳推進,呼籲應效法新加坡公布國家碳價長期上升曲線。

他還提到,台灣在工業碳管理與電力脫碳策略應展現更具前瞻性思維與路徑,唯有將前瞻的負碳技術納入實質規畫,並搭配具引導性的長期碳價機制,才能找出具備永續競爭力的解方。

有關後續碳費運用,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任湯琳翔建議,應限制避免補助回流到碳費徵收對象,以免落入「補助汙染者」的錯誤邏輯;也應優先補助縣市政府已列入「縣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或「縣市調適執行方案」的計畫項目,並要求縣市政府增加自備款比率,同時鼓勵縣市政府提出補助項目時加入對轄內弱勢群體的支持,才符合公正轉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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