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暴致死不算殺人?韓國「親密殺人」平均刑期僅5.4年
「這10年來,我經常在被害人發酒瘋時對她施暴。(案發當時)我看被害人躺在地板上沒反應,以為她又在裝死,所以沒多想就去睡覺了。之前她被我毆打後,也曾經好幾次故意憋氣裝死,就算我叫她也不回答。」
—釜山地方法院東部分院第一刑事部,金東賢部長法官,2017年刑調字第○○號
男人以她在酒後無法挺直身體並發酒瘋為由,用椅子朝女人的頭部砸了兩、三次,又以後腳跟狠踩女人的腹部與大腿等部位,導致頭部受傷、腸繫膜破裂出血而死。女人倒臥在客廳地板死去。看著她流著鼻血發出痛苦的呻吟,男人卻說她是在「裝」。因為即便多年來持續對女人施暴,她也沒有死,因此男人說「沒想到這樣會死人」。
在18件傷害與施暴致死事件中,顯示出加害人慣性對同一被害人施暴的事件有6件。這些被告長期持續毆打受害女性,才會主張不知道對方會死,而他們平均付出的代價是5.4年。
經常性施暴反而成為被告主張「不知道這樣會死人」時,成為他的後盾,減輕了量刑。這是正當的嗎?難道不該成為「加重因素」嗎?這樣的提問,應該由法官、檢察官、警察提出才對。
加害者成現場唯一證人...為何親密殺人難定殺人罪?
第二個問題是,即便把被害人打死,為什麼司法部會判斷為致死罪?在第一線現場調查案件的檢察官表示「很難替殺人舉證」,現實面有其限制。以下是某部長檢察官的看法:
「其實就算把人打得半死,大部分也不會死,可是現在人卻死了,所以才會說『沒想到這樣會死人』,因為打人已經是家常便飯。假如被告主張:『我是一時憤怒、失去理智,無法考慮後果,我怎麼會企圖殺她?』就很難證明其意圖。偵查機關只會考慮加害人,只會聽那個人的說詞。根據接觸的人、聽到的話,感覺自然不同。畢竟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只有加害人能說話,被害人又不能說話嘛。」
在108件親密殺人事件中,發生於被害人與加害人獨處時的95件,加害人成為現場唯一「說話者」的情況,高達8成8。
「若只看到加害人接受偵查時嚇壞的樣子,絕對無法想像他試圖殺害被害人的表情。若缺乏能證明加害人蓄意殺人的確信,很難以殺人罪起訴。畢竟這並不是神的法庭,而是人類的法庭……『要是冤枉了人該怎麼辦』的恐懼感會讓人遲疑,最後只能依循『感到懷疑時,就以被告的利益為主』這樣刑事審判原則去走。」
儘管如此,這位部長檢察官依然為了給予加害人適當的懲罰,選擇了加重求刑:「要是覺得加害人就是惡意的,就算難以舉證蓄意殺人,不能以殺人罪起訴,也會加重求刑。」
犯罪手法太殘忍!法官決定跳脫量刑標準加重罰則
而部分嚴肅看待親密殺人事件的法官,也會透過超出刑罰裁量範圍的判決,嚴懲加害人。
被告36年來有8次暴力犯罪前科,考慮到在被害人之前,被告亦有曾對其他同居女性施暴並進行威脅的前科,儘管多次受罰,依然沒有改正自己的暴力行為,最後造成此等重大結果。依據被害人的身體傷害程度,充分可以想像被告行徑殘忍,被害人因此受到極大痛苦。為了積極改正被告的行為,長期實刑無可避免。
綜合此案件的量刑因素,難以認定在量刑標準上的勸告刑能適切反映這點,因此跳脫勸告刑的上限範圍進行判決,判處被告9年有期徒刑。
—釜山地方法院東部分院第一刑事部,金東賢部長法官,2017年一審刑調字第○○號
對於宣稱「以為被害人是在裝」的加害人。法官認定「殘忍的犯罪手法」為加重因素,而量刑理由包含了法官「想要嚴懲的意志」。傷害致死的基本量刑標準為3至5年,酌量加重因素時,勸告刑的範圍為4至7年,而法官跳脫了此上限範圍,判了9年。
親密殺人陷「翹翹板判決」加害人有錢就能減刑
女人分別在2016年10月、2017年6月、2017年8月三度遭男友施暴而報警。男友被診斷有精神分裂症。2017年9月,男人再度朝女人腹部揮拳,女人因此死亡,男人則以傷害致死罪遭到起訴。一審法院判男人4年有期徒刑,被告認為刑罰太重,檢察官則主張刑罰過輕而上訴。
二審法院判了7年。儘管法官判斷「被告從許久前就因精神分裂症接受治療,且在案發當時亦處於精神耗弱狀態」,但依然做出了這樣的判決。這一量刑遠遠超過了因精神耗弱而得以減輕的勸告刑範圍(2至4年)。法官說明理由,是因為「被告急於迴避自身責任」。
即便被害人沒有提供任何動機及原因,被告仍猛擊被害人的腹部,導致年紀輕輕的被害人死亡,後果過於重大。生命一旦失去便永遠無法挽回,寶貴又嚴肅的生命,是這世界上任何東西都無法換來的,也是具有尊嚴的人類的存在根源。
—首爾高等法院春川第一刑事部,金福炯部長法官,2018年二審刑事第○○號
對於正視親密殺人的嚴重性,並盡可能進行刑罰最嚴厲的判決,雖然感到慶幸,另一方面又無法隱藏心中的鬱悶。因為本質的問題依然存在,在不同的法庭上,仍有加害人能夠以金錢購買自由。反過來說,仍有些案件加害人多付了和解金,量刑還是增加。
即便被告有持續對被害人施暴的前科,有些法官仍沒有在量刑理由提及這點,有些法官卻會視此為加重因素,提高量刑。每場審判就像在玩判決翹翹板,這並不符合公平正義。
我們要將判決交付給個人意志到何時?我們現在面臨的,是要克服量刑偏差,以及確保制定的「體系」內多一點公正,這是本質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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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我只是想分手而已:親密殺人,被深愛的男人殺死的女人們》
- 出版社:時報出版
- 出版日期:2023 年 0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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