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氣候兩子法 減排超前 可換「類碳權」
環境部昨(12)日公布碳交易兩大子法,其中針對被徵收碳費的排碳大戶,若減碳量超過指定目標,除可享有碳費優惠費率,超過部分還可作為增量抵換來源,申請取得「減量效益」(類碳權),雖無法在碳權交易所交易,但可出售給科學園區等環評開發單位抵換。
例如,甲工廠為碳費課徵對象,自主減量計畫中的指定目標為2030年減15%,結果實際至2030年甲工廠努力減了18%,除可享有碳費優惠費率,多減的3%還可取得「類碳權」,賣給其他開發單位做增量抵換。
簡言之,512家可能被課徵碳費的排碳大戶,若減碳超過目標值,超過部分將不會「做白工」,仍可進入增量抵換體系,鼓勵企業減愈多、愈有利。
環境部公告兩大子法,首先是「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規範「碳權」如何取得、認證、申請,僅限事業、各級政府申請,取得的碳權可在碳交所交易,也可用於環評增量抵換。
其次是「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規範環評增量抵換機制,其中需求方為應實施環評的工廠、工業區等,在開發後必須執行增量抵換,預估每年抵換需求約180萬噸,抵換來源除前述自願減量碳權外,也可透過汰換老舊機車、燈具等簡易方式取得「類碳權」抵換。
碳權與類碳權差別在於,前者是經過嚴謹的方法學及審核,符合國際規範,後者則是為鼓勵全民參與,採取相對簡化方式核發,因此類碳權不能拿到碳交所交易,只能用於環評抵換。
環境部昨日公布的辦法,最大亮點在放寬應徵收碳費對象參與增量抵換規定。
氣候法規定,被課徵碳費對象,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減碳達標可申請碳費優惠費率,為避免減碳成效重複計算,既已享受優惠費率,就不能再用同一件減碳作為申請碳權。
不過產業界在數場公聽會不斷反映,希望減碳努力不要白費,因此環境部折衷考量後,雖仍不同意碳費徵收對象申請碳權,但超過自主減量指定目標部分可申請「類碳權」,作為其他排放源的增量抵換,加大減碳誘因。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表示,企業要享有碳費優惠費率,必須提出具企圖心的減量目標,若未達成,會收回優惠並追繳碳費,若優於預期,也可成為抵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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