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禁捕、禁售抱卵母蟹!幼蟹則是全年禁捕 違者最高罰15萬元
蟳蟹為新北市重要漁產,每年8月至12月是重要繁殖期,漁業處提醒不得捕撈販售抱卵母蟹,連公開陳列也不行,還沒長大的小蟳蟹更是全年禁止捕撈,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8月1日起開始稽查。
農業局漁業處指出,抱卵母蟹若遭大量捕撈,將直接影響蟳蟹族群補充及漁業資源永續,因此「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業者亦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公開陳列。
同時為讓蟳蟹有足夠時間生長至性成熟並完成繁殖,亦明定全年禁止捕撈體型未達法定尺寸的蟳蟹,包括甲殼寬度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俗稱花蟹)、紅星梭子蟹(俗稱三點蟹),以及甲殼寬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俗稱石蟳),透過保護幼蟹及母蟹,維持海洋生態平衡與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蟳蟹資源的永續需要漁民、販售業者及消費者共同支持,稽查人員將持續在漁港及魚市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觀念,鼓勵漁民自主放流幼小蟳蟹及抱卵母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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