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扣除額增排富條款 在家照顧者也納入

聯合新聞網 陳熙文

民進黨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昨日確定,行政院研擬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扣除額擬定為12萬元,並訂定「排富條款」,門檻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在家自行照顧者,只要有巴氏量表等相關證明也可納入,扣除額相同。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如果本周四(18日)排入行政院院會,送立法院審議,並順利於本會期三讀通過,預計回溯自今年1月1日起算,明年5月報稅的時候即可適用,預估受益人數有29萬人,稅損預估約20億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擬定為12萬元,並訂定「排富條款」。圖/報系資料照

另外,長照扣除額也確定納入「在家照顧者」,也就是說,在家自己照顧、在家聘用外籍看護,或把失能者送進長期照顧機構,都可獲得每人每年12萬元的定額扣除。

行政院日前舉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所得稅法是否增列「長照扣除額」,民進黨立委紛紛反映,應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設排富條款,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昨與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共同主持開會,再度與執政黨立委們溝通,確定納入排富條款。

Kolas指出,相關修法納入「排富條款」,排富綜所稅率設定在20%以上,約相當於月薪10萬元以上者才會被排除。與會立委轉述,設排富條款後,依估算,每年稅損可望從原先超過53億元降到廿億餘元。

Kolas表示,為了要減輕家庭的壓力,徹底做到減輕民眾租稅負擔,而且便民,會中一致達成共識,認為應制定一個定額扣除制度,一律為12萬元。Kolas並指出,原來財政部提出的版本中,機構照護扣除額為12萬元,而較難蒐集、提出單據的自行在家照顧者,扣除額為6萬元,不過為了便利民眾,最後採用立委提議,決定一視同仁。

至於在家照顧如何認定,與會立委表示,與會者共識是認定方式應盡量簡化,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Kolas表示,在家照顧的必須是主管機關、醫療機構所認定的失能者,認定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巴氏量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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