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大國「法國」怎麼做?審議只認定文資價值、指定文資必有補償金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文資身分判例首納財務考量,熟悉文資大國法國的文資專家指出,法國審議文資時,都只認定文資價值,從不考量財務;法院判決時,也將文資對私產造成的限制視為正當限制。兩邊行政法院一以文資保存為前提、再兼顧民眾利益保護,一以民眾利益保護為先,有根本上不同。
台灣師範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兼任副教授王維周曾留法多年,擁有法國建築師文憑,在台也屢任文資委員。他指出,法國文資審議若認為該文資價值未達國家層級,會採「登錄」而非「指定」,前者強制性較低,且可針對局部如立面登錄就好。文資所有人則除可在過程提意見,也可事後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但若文資審議認為該文資極為重要,原本省級文資審議單位就須啟動公眾調查,並進到國家文資與建築委員會審議,最後由國務院強行指定。在這同時,國家會極力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並給予相應的補償金,這也是法國與台灣對文資所有權人現行權益最大差異。且法國在補償給得乾脆時,文資審議時並不會納入財務規畫考量,認為兩者並無關連。
王維周說,若遇打行政訴訟,法國不論地方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也都會強調雖然文資限制私有財產,但符合法國文資法規「為了公共利益」的正當限制,此公共利益高度足以取代憲法對人民私有財產權的保障。「法官決不會因為所有權人主張文資維護成本過高,就判勝訴,也決不會納入財務考量。」
看待法國從文資審議或法院都只考量文資價值,也實際給文資所有權人補償金,台灣各縣市政府則擔憂未來若編不出給文資所有權人損失的預算,就無法指定登錄文資,王維周認為,文資法並未明寫財務規畫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恐有問題,各行政主管機關行事將無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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