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問答/何謂老屋?修繕應該「修舊如舊」嗎?

聯合新聞網 見域 Citilens/整理:謝爾庭
位於北門街上的百年老店「老振興」。

Q1:老屋的定義是什麼?幾年以上才算是老屋?

不論是一般使用或法律用語,對老屋的屋齡都有各式各樣的定義。有的人覺得30年以上的老公寓就算老屋,有的人則覺得百年三合院才算是老屋。

法律條文方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提到屋齡超過30年是適用該條例的條件之一,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則提到公有建築物屋齡超過50年,於處分前要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註一)然而,文化部近年推動「私有老建築再生計畫」,則以民國60年以前的老建築為門檻,換算屋齡約為48年以上。也就是說,政府的各項規範及補助,目前對於「老屋」的身份認定,沒有統一的屋齡標準。

事實上,重點不是多少年才算是「老屋」,而在於是否可能不論房子有多老,我們都能找到持續使用,繼續在裡頭生活的方式。

Q2:古蹟裡面是不是不能用火、吃東西?

文化資產是不是就像博物館裡的文物,完全碰不得?見域工作室經常在帶領文史導覽或策劃活動時,遇到類似疑問。事實上《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沒有任何一條提到古蹟內不得飲食或用火,只針對修繕上有相關規定。只要在安全範圍內,古蹟就跟一般房子一樣能作各種使用。信眾絡繹不絕的新竹都城隍廟,大概是最直覺的例子了:這座市定古蹟,每日香火鼎盛,卻從未遇過有人懷疑古蹟內能不能用火?

Q3:我家被指定成文化資產,房子還是我的嗎?是不是會變很麻煩啊?

不少房屋所有權人誤以為自家被指定爲文化資產後,形同「充公」,完全不能做其他使用。實際上,屋主「不會」因此失去所有權,文化資產仍能買賣、出租,甚至可享有賦稅減免、容積轉移、修繕等等補助。話雖如此,現行《文資法》確實規範古蹟所有人應當訂定維護管理等相關計畫,各地方政府卻未必有相對應的輔導機制,使得所有權人時常求助無門。或許是因為這種誤會和高門檻,導致老屋被提報文化資產上,常遭遇所有權人的強烈反彈。

Q4:政府如果支持古蹟,就叫通通買起來就好啦,何必鼓勵私人保存呢?

雖然許多古蹟屬於公共建築,有更大比例的老屋或潛在文化資產,屬於私有財產。政府確實應當在各方面提供協助,但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有財力能將所有老屋收歸國有,收購更會對房產市場造成巨大影響。會有這種「氣話」,多半源自於民眾認為古蹟除了作為公共使用(博物館、文物館等),沒有其他用法。事實上,即使被指定為文化資產,仍能作各種使用,而若沒有被指定為文化資產的老房子,近年來政府也開始推動相關的修繕及租賃補助。

Q5:修老屋很花錢,新房子比較堅固也比較安全,拆掉蓋新的不是比較省嗎?為什麼一定要住老屋?

房子應該修繕、改建還是全部拆掉蓋新的,實務上是極度複雜的課題,所有權人可能要考量成本、建築法規、產權分配甚至是情感因素。由於新建建物必須符合最新的建築法規,對容積率和建蔽率都比以前規範更嚴,部分老屋所有權人發現改建後使用坪數未必會增加,而選擇放棄。此外,過往修繕老屋的立場,時常堅持「修舊如舊」,然而若沒有加入新式設備及必要的改建,難以符合現代人的使用需求。過度堅持一切如舊,容易造成修繕上的困難。

見域工作室的立場是盡可能保存老屋,並且個案討論老屋哪些部分應當保留以及如何保留——重點是能讓現代人願意繼續使用老屋。不過我們也明白某些狀況下,老屋難以符合屋主的具體需求:例如房產必須分家,或者考量維修成本過高等等。然而,多方思量之中,還是希望讀者明白,盡可能保留老屋元素,不僅可能在商業上加值,也留給後代子孫記憶傳承的可能。

註一: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本篇文章出自《貢丸湯》Vol.17「老屋使用手冊」

購買請至:《貢丸湯》Vol.17:新竹老屋使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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