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該為氣候變遷負責?氣候義務聽證會:富國與島國針鋒相對

世界新聞網 中央社
12月13日,在荷蘭海牙國際法院(ICJ)舉行的一系列聽證會的最後一天,法官們正...

聯合國最高司法機關「國際法院」(ICJ)已結束一場聽證會,會中討論各國應對氣候變遷的法律義務,以及排放最多溫室氣體的大國是否應為島嶼國家遭受的氣候損害負責。

路透社報導,國際法院預計將於明年就相關議題發布諮詢意見,這些諮詢意見可能對全球氣候變遷相關訴訟產生重要影響。

在為期2週、13日落幕的聽證會中,富裕的北方國家主張,應以「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等基本上不具法律約束力的現有氣候條約,作為界定各國責任的基礎。

受到氣候變遷巨大影響的開發中國家和島嶼國家則尋求有力措施來抑制排放,並希望建立法律框架,以規範富裕汙染國所提供的財務援助。

代表島國的律師阿卡萬(Payam Akhavan)表示,「我們聽到很多關於『巴黎協定』就是解方的說法,但氣候脆弱國家之所以來到這裡,正是因為『巴黎協定』已經失敗。」

他指出,現有預測顯示,全球氣溫在2100年底前將上升攝氏3度,遠超過巴黎協定的1.5度目標。

島國先前成功推動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請求國際法院提供諮詢意見,這場聽證會則有近100個國家和組織參加。

國際法院的意見不具約束力,但有法律和政治影響力。專家指出,國際法院對氣候變遷的意見,可能成為歐洲、拉丁美洲及其他區域氣候變遷相關訴訟的重要依據。

國際環境法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氣候與能源部門主任芮希(Nikki Reisch)告訴路透社:「國際法院意見的力量不僅在於直接執行力,更在於向全球許多正處理國家應對氣候緊急狀態和氣候傷害補償義務的法院,傳遞明確訊息與指引。」

這場聽證會於本月初以太平洋島國萬那杜代表的發言揭開序幕,呼籲法官承認並設法修復氣候變遷所造成的傷害。

全球最大排放國美國和中國,以及沙烏地阿拉伯和數個歐洲聯盟(EU)國家都認為,透過聯合國氣候變遷談判所達成的現有條約,應成為決定國家義務的標準,不過這些條約大多不具法律約束力。

中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在法庭上表示:「中國希望法院能維護聯合國氣候變遷談判機制,作為全球氣候治理主要管道。」

根據「巴黎協定」,各國必須每隔幾年更新國家氣候計畫,即「國家自訂貢獻」(NDCs),下一輪更新須於明年2月前完成。

聯合國要求各國提交涵蓋整體經濟的計畫,提出更高但不具約束力的目標,以將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攝氏1.5度內。

沙烏地阿拉伯能源部代表在法庭上表示:「國家自訂貢獻關注的是盡力而為,而非承諾具體結果。」這項說法讓主張制定具約束力規範,以抑制化石燃料使用的一派深感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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