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病人善終權 先看懂病主法和安寧醫療差在哪

聯合新聞網 劉嫈楓

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今年1月6日正式上路,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最大的改變是,病主法鼓勵有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預立醫療決定」。

目前全台22個縣市共有77個醫療院所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離島的澎湖、金門、馬祖也都有,只要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合法結婚者,即可簽署,為自己的生命做決定。

《病主法》上路後,賦予病人更多自主權。圖/pixabay

符合五大情形,啟動醫療決定

未來一旦處於(1)生命末期、(2)不可逆轉昏迷、(3)永久植物人、(4)失智程度極嚴重無法自理或(5)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5大情形時,即可依據「預立醫療決定」,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在此之前,有意願者必須先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簡稱ACP)」,在諮商會議上,醫療機構必須派出醫師、護理師、社工人員或心理師,提供醫療專業資訊。

除本人外,當事者二等親屬也必須參與諮商,接著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d decision directives,簡稱AD)」,再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並註記健保卡中,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且具效力。目前,諮商費用每小時上限不超過3500元。

長年推動安寧緩和醫療、關注「病人善終權利」的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表示,試辦期間舉辦的300多場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發生許多感人故事,家屬不曾吐露的心聲,都趁著諮商過程相互理解、放下。這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上路,將能讓正能量及早發揮,過往必須直到臨終前才會歷經情形,有機會提前練習與面對。

《病主法》法上路前,衛福部已委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並於北中南7家醫院試辦3年。95歲的黃雙連與60多歲的張惠芬母女檔,在《病主法》上路後,已雙雙參與試辦計畫。一頭華髮,神采奕奕的黃雙連笑談,是經由女兒得知相關訊息。「年紀大了,身體難免有病痛,希望自己能擁有尊嚴的生命。」

張惠芬表示,台灣已走入高齡化社會,生死議題勢必難以迴避。只是,死亡依然是許多家庭拒談的話題。「因為怕死、怕走,連死亡的方式,也乾脆不談了。」張惠芬說,類似的情況在家中卻從來不曾發生,家風開明,一向不避諱談死。

早在30多年前,母親早已把她和弟弟一起「騙」去醫院,簽下器官捐贈卡。如今,《病主法》上路,不但能為自己決定善終,也降低醫療成本,「對自己、對社會,都是一樁好事。」

《病主法》VS.《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差在哪?

《病主法》上路後,賦予病人更多自主權。此前,同樣攸關病人臨終權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年立法通過,歷經四次修法後,迄今已實行20年。民眾常將兩法部分概念與程序混淆,兩者究竟有何不同?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民國104年12月完成三讀立法程序,法案的核心重點是具完全行為能...

為此,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為此也特闢解說專頁,並點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主法》間的差異。

第一,兩者立論與程序不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於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只要病人自身簽署意願書(或由最近親屬簽具意願書),即可生效;而《病主法》在於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必須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立醫療決定,與醫療委任代理人等程序機制。

其次,《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對象僅為末期病人,一旦經判定後,可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維生醫療和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更進一步擴大適用範圍,除了在判定末期病人外,新增四款臨床條件,包含「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之後,可選擇在以上幾款臨床條件確診後,依照預立醫療決定書(AD)來接受、拒絕或撤除相關醫療照護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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