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審核原則全國統一 地方可加嚴排放標準
《空汙法》於6月25日完成三讀,其中有多項修正法案引發討論,而「中央統一生煤許可申請審查原則」的規定便是其中一項。對此,民間團體與環保署皆提出了看法與說明。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賴品瑀報導】
空污法修法完成三讀後,長期關注中南部空污的「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抨擊,雖然這次修法回應了中南部反空污訴求,但針對「生煤許可證」的審查原則由環保署統一制訂,他們認為恐怕將剝奪地方政府的減煤權,並不符合期待。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回應,固定污染源排放管制,仍有開發前的環評、開發許可、與運作中的稽查,並非只有「卡關」操作許可證一途;修法後地方不但依然負責審查許可證,且加嚴排放標準、訂定自治條例的權限也仍在地方政府手上。
過去包括台化、六輕的操作許可證審查,成為地方政府用來對付固定污染源的手段之一;但經過幾次訴願,卻顯示中央地方並非同調,甚至在駁回與重送之間打轉。而在新版空污法中,明定由環署出面,明確規範許可證展延條件與原則,供縣市政府做審查的依據;並要求縣市政府要依各自的排放量削減原則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內容,來核發展延許可證內容。
雖然地方政府仍負責審查許可證,但是全國統一的審查標準,與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3年以上5年以下」、「曾有重大違規者3年以下」等條文,讓環團擔憂此舉限縮了地方政府藉由審查許可證來向固定排放源施壓、要求改善的手段。
環團:授予地方政府控制權 就是最有效的源頭減量
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研究員許心欣認為,讓縣市政府有權控制生煤使用量,就是最有效的源頭減量。例如2017年雲林縣政府核減麥寮電廠生煤使用量,因此11、12月有2部機組因額度用罄被迫停機,在那2個月間,雲林及其下風處馬上就少了三分之二來自麥寮的煤電污染。
又例如,台中市政府2017年核減中火500萬噸生煤使用量,同時要求全廠污染排放減少24%,相較於中火耗資數十億元進行1至4號機組改善空污防制設備,卻僅能減少全廠9.9%氮氧化物、3.2%硫氧化物與3.3%粒狀物,直接從生煤許可下手,就是有效又省錢的良方。
而原先空污法規定許可證每次展延期為5年以下,因此雲林縣府曾經嘗試以1年、2年為期,要求六輕可以有更積極的改善。但如今修法後拉長為無重大違規紀錄就可以享有3年以上5年以下的展延,且審查標準全國統一,環團認為新法反而是讓縣市政府少了一個管制利器,也失去了因地制宜的地方治理優點。
詹順貴:卡關許可證展延 不應是常態手段
「政府應該開大門走大道」詹順貴認為,卡著生煤操作許可證展延的作法並不應該是常態,過去也引發不少爭議,反是在設廠前的環評審查、開發許可的核發,與展開運作後的稽查,都是可以要求業者的機會。
詹順貴指出,不僅許可證審查仍是地方權力,空污法依然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提出加嚴標準,與自治條例來管制空污。詹順貴解釋,縣市的加嚴標準雖然仍須報給環保署核定,不過環保署考量的會是經濟可行、技術可行兩個問題。
25日修法三讀的當天深夜,立委黃國昌在臉書上發文質疑,詹順貴2015年跟民間一起聲援雲林縣「禁燒生煤與石油焦自治條例」、一同批判當時馬政府宣告自治條例無效,為何現在反而在修法時剝奪地方權力?
詹順貴表示,當時馬政府認為該自治條例牴觸了地方制度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和能源管理法等中央法令而宣布無效,更採納了經濟部的意見將此案視為能源問題,應屬中央而非地方層級,他對這些論述也覺得並不合理。因此當時曾鼓勵雲林縣長李進勇可以打憲法官司,或是採取其他行政救濟。詹順貴表示,即便是現在,他仍覺得縣市政府不妨挑戰。
不過後來雲林縣沒有選擇展開訴訟,而是另外提出了兩個加嚴標準,即「電力業排放加嚴標準」與「雲林縣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針對的就是六輕的麥寮電廠與VOCs逸散問題,詹順貴表示,這兩個加嚴標準都是順利上路的。
更多報導
環署:汽機車排放減量供抵換 僅限高屏;老車加嚴 四行程有保養不受影響
推薦文章